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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农业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一、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是指: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它主要农作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实施行政许可。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种子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 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种子生产技术、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注册资本证明;

  4. 种子产地检疫证明材料及其相关材料;

  5. 生产品种介绍材料;

  6. 种子晒场情况简介和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及其产权或使用证明;

  7. 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贡市农业局由政策法规科具体受理。
   咨询电话: 0813-8202412

  2. 收到申请的农业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种子生产许可决定,并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将不予许可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自贡市农业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理相适应的资金( 50 万元以上)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 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注册资本有效证明材料;

  3. 种子检验人员,保管人员、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使用证明;

  5. 种子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自贡市农业局由政策法规科具体受理。 咨询电话: 08138202412

  2. 收到申请的农业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自贡市农业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自贡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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