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04年国家将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千方百计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
对购买良种、农机给予补贴。国家将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给予一定补贴。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国家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在基本农田挖鱼塘、栽种树木。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的现象。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责令限期恢复农业用途。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农民耕地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促进粮食转化增值。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通过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农民和企业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通过发展养殖业带动粮食增值。
鼓励建设粮食产销基础设施。粮食销区的经营主体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应享受国家对主产区的有关扶持政策。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仓储、加工等设施,开拓粮食市场,销区政府应予以支持并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发展粮食加工营销企业。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粮食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企业。
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多渠道经营,严禁地区封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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